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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产品

一、打包贷款

1.产品定义

打包贷款(Packing Loan)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将以其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留存,在提交单据前向其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专用贷款,此类贷款的偿还来源是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出口收汇。

2.适用范围

1)出口商流动资金紧缺,而国外进口商不同意预付货款,但同意开立信用证。

2)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3)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

4)属专项贷款,贸易背景清晰,适合封闭管理。

3.办理条件

1)借款人提交并向我行留存以其为受益人的适用UCP600的正本信用证、修改书(如有);

2)信用证没有软条款,审单索汇操作风险容易控制;

3)开证行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局势稳定;

4)信用证不属于以下类型:可撤销信用证、暂不生效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我行为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行的情况除外)、备用信用证、无商品交易基础的信用证和限制由他行议付的信用证;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

1.产品定义

我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在受益人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按信用证项下汇票金额或单据金额一定比例向信用证受益人发放贷款,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款项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融资行为。

2.适用范围

用于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分为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押汇。

3.办理条件

1)信用证签字或密押已核符;

2)其他银行通知的信用证须经过通知行证实;

3)开证行所在地及货运目的地政治经济局势稳定;

4)信用证非下列类型信用证:借款人为第二受益人的已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以及无商品交易基础的信用证等;

5)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信用证不存在软条款;

6)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出口托收押汇

1.产品定义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出口商)的要求,在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按出口托收项下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出口托收项下的收汇款项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行为。

2.适用范围

用于满足出口商托收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分为D/P托收押汇、D/A托收押汇。

3.办理条件

1)出口托收单据有全套正本运输单据;

2)可以提交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经办行查验后应留存复印件);

3)代收行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局势稳定;

4)客户在我行已核定出口托收贷款所需的贸易融资额度;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福费廷

1.产品定义

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称买断,是我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

2.适用范围

福费廷业务在无需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的无追索权买断,有效满足客户规避风险,增加现金流,改善财务报表,获得提前核销退税等多方面综合需求。

3.申请条件

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2)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3)已与我行签订《长安银行福费廷业务协议》;

4)贸易背景真实;

5)无不良交易记录。

 

五、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1.产品定义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指出口商在T/T或D/A结算方式下,采用赊销(O/A)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并向我行转让出口应收账款债权的条件下,由我行按照出口商业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的融资服务方式。

2.适用范围

出口商在出口赊销项下遭遇资金周转问题;希望规避汇率风险。

3.办理条件

1)符合我行对公信贷客户基本条件;

2)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公开转让型融资:原则上客户信用等级应不低于BBB级;

4)隐蔽转让型融资:原则上客户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A级;

5)贸易双方以往合作顺利,未发生纠纷或其他不良商业记录;

6)对于BBB级客户,贸易双方合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

7)贸易背景真实;

8)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

1.产品定义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项下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从而在对以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贸易,在货物出运后获得银行按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融通的有追索权的业务。

2.适用范围

使用赊销、托收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收汇,有融资需求,但是无法提供相应抵质押担保的出口企业。

3.办理条件

信保融资发放的对象(借款人)为具有出口经营权且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信保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的各类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结算账户;

2)主营业务和财务情况正常,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未被列入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违规行为通报名单,且未被列入我行内部的企业不良贷款名单;

4)贸易背景真实,出口货物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装船期、港口、转运等规定;

5)出口货物的支付方式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D/P)和赊销(O/A);客户如修改结算方式,必须经信保公司书面同意并将同意函复印件交我行

服务电话:(029)96669、40005-96669(信用卡业务) 邮编:710075 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朗臣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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